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
雇员护照上的阿联酋居留签证表明他是由他所受雇的公司赞助的。
这一消息发布之际,维多利亚秘密品牌的销量正在下降。
该公司的另一个选择是,该公司所在酋长国的常驻和外交事务总局(GDFRA)可以通过“身份变更”程序在该国境内变更身份,该总局与联邦管理局莫尔合作。
越南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浦东法院自由贸易区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