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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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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商贸批发行业,2019年年底,不想经营了,准备注销。但是账面还有10万元的存货,市场价(不含税)为12万元。税务上怎么处理呢?
“我们几周前就要求修理,但什么事都没有发生。我们觉得只有在完成内爆后才会发生。保险计划也在类似的范围内。另一位居民Shaji K R说:“尽管承诺将设立一个国有机构,但目前还没有澄清此事。”。与此同时,维杰钢铁公司和爆炸物公司的官员尽管多次试图联系他们,但仍无法置评。